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对贫弱者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贫弱者的帮助是一种人道,是社会责任。在我们中国,法律援助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法规和一些重要文献中,提供法律援助都已被确定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被列入发展之事业。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十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和法律援助工作现状,我国的法律援助通常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对贫弱者的生存权、基本生活权的保障是社会治理的一般伦理,是政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它的实现,一是通过制定与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并辅之以社会慈善关怀;另外就是,对贫弱人群中这些基本生存权益未获实现者,给以法律援助,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
法律援助制度的功用:1、保护贫弱者的生存与尊严;2、促进政府善政善治;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4、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三、法律援助工作在我们中国是一项法定制度,由政府来组织和运行。中国法律援助系统是一个上到司法部下到基层乡镇司法所的庞大系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援助服务人员中大多是社会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在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数以百计。因此,有效地组织,有序地运行,对实现法律援助目标特别重要,也有相当的难度。
四、管理学告诉我们,决定一个系统成功,战略、人员、运营流程是核心三要素。现在,我国各级政府在法律援助这一块,目标正在走向应援尽援、保证质量,十分清楚。(安徽省马鞍山市07年已将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对周边城市已有示范效应)。法律援助具体事务的流程通过多年的实践也已完善与清晰。只要战略、人员与运营流程有效地结合,就能最终成功。结合的关键在人员,是人的执行。而对业界内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是保障执行的基础。
*国外培训含有教育(Education)和训练(Training)两重意义。前者侧重于哲理和概念,主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什么必要”。后者侧重于应用方法,主要说明“怎样做”,是一种面向程序的培训。
五、我国的法律援助最高监督管理机构 — 司法部,就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有中期规划,但是,这类规划仅具有指导性,约束力不强。法律援助的培训,主要由作为执行层面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来组织进行。
*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和西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扶持计划;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培训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每年组织的集中培训,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吸收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加。—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
六、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人员由三大块构成:(1)法律援助管理人员。(2)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和社会律师。(3)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重在选拔,选拔有责任心、有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对不胜任的,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免职、调离。
法律援助的培训,主要是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的培训。
七、大量的法律援助事务都由律师及经过培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经手,他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意识、知识与能力、作风,对受援者的权利实现及其因此对社会制度的感觉、评价是直接的。
对律师而言,中国法律已将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定为一种义务,并且有惩戒措施。但这种压迫性的措施并不能保证其援助过程中的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当一个人认为某些事务没有价值时,是不会认真与多作投入的,往往是敷衍塞责。
八、在教育培训中,一定要注意提升法律援助的伦理价值。对贫弱者的关心是人类的一种善行。一个真正的人、高尚的人都应该积极实现这一帮助。在过程中,体现人类的仁爱与善良。既实现受助者的权利、也是对自身的升华。
*中国新近的重要文献中都在提倡恢复 诚信友爱、互爱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德国哲学家弗洛姆 — 我相信,有两种途径可以达到善的选择。一是责任和对道德律的服从。这条途径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几千年内,只有少数人能做到十诫。另一条途径是产生一种从善的幸福感。这种幸福感是崇高的存在,从中可以肯定我自己的权利和同一性。
从事法律援助具体事务是两个途径的合成,如果通过教育与培训,启迪与激活援助人员本性中对善的向往、追求及行动。那么办理法律援助就是从善的幸福感与崇高存在的过程,就能真正实现工作的快乐和工作的质量。有幸福感的工作,工作者一定是心情愉悦地求真求细,把克服过程中的每一个困难、每一次付出都当作对幸福的追求。这种幸福的实现与受援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共生共进、交织交融。
九、中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人权的重视,法律援助领域在不断扩大,受援人口不断增多。这是治理理念转变的一个阶段性结果。需要的法律援助人员也越来越多。法律援助组织面临着诸多压力,其中就有法律服务人员知识与能力不足。应该通过培训方式的改良来有效解决这一块问题。
十、以往,具体法律援助服务中,不重视人员分专业进行。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中,不把分工作为一个原则来掌握,多是普遍性的讲授训练。现实的需求是 — 法律援助专业化分工应该成为方向,从培训开始即应作为规则进入执行,进行分业务的训练。
*中国的法律援助分类:
(一)民事、行政方面: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的;8、因身体、健康遭受他人损害而请求赔偿的;9、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而引起婚姻纠纷的;10、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11、残疾人、老年人请求借款人承担清偿义务的;12、农民工索要工资的;13、农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刑事诉讼方面: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7、因身体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扩大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因虐待、遗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扩大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随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法律援助的业务领域已逐渐拓展到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重大信访案件的调处、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处理等领域。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趋向与兴趣进行列名后,组织分类培训。如:1、未成年犯罪之保护;2、劳资关系(工伤+工资);3、土地征收与城市拆迁;4、交通事故;5、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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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安徽省马鞍山市 - 法律援助相关培训记录
| 时间 |
名 目 |
参加人 |
主题与目标 |
2005年2月 |
律师暨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
执业律师
法援机构人员 |
改良价值观念
规范执业行为 |
2005年7月 |
第一届律师论坛 |
执业律师
法援机构人员 |
交流研究法务热难点
提高实务处理水平 |
2006年3月 |
基层常见法务问题与解决 |
各法律服务所
法援机构人员 |
了解基层热点法务
掌握民情与工作方法 |
2006年8月 |
第二届律师论坛 |
执业律师
法援机构人员 |
交通事故处理若干问题
物业管理中若干问题 |
2006年10月 |
预防未成年犯罪及未成年犯之司法保护 |
部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援机构人员 |
未成年犯成因及预防
未成年犯司法保护之实现 |
2006年11月 |
法援工作站成立培训班 |
各法援工作站人员 |
掌握法援常识和常用法律知识 |
2007年4月 |
法援工作站人员培训班 |
各法援工作站人员 |
明晰援助案件受理程序、民事案件案由知识 |
2007年9月 |
第三届律师论坛 |
全体执业律师 |
物权法要点
劳资纠纷化解 |
2007年10月 |
物权法培训 |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各法援工作站人员 |
了解新规定
提高实务能力 |
2007年12月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律师、法援中心及基层站人员 |
了解新规定
提高业务能力 |
十二、培训常用方法:
1 -案例法。从某类案卷中选择十个左右的案卷进行阅读。这涉及本类案件的一般办理程序、当前的各类规定、目前的主要问题,再由经办者作一综合演示与答询。效果十分直接。其后,保持新入人员与指导者的联系十分重要、他们在办理中碰到一些无经历、无把握的问题时应该能够随时得到有力的指教与支持。
2 -师承法。适用于新入人员的训练方法,以一训练小组跟随一主办人员全程跟踪(协助)办理3-5个同类案件。每个人提前模拟相关事务的处理,记录在卷。实际程序后再作对照,找出差别,记录在案,不断修补,逐步达标。一般5个案件后,即可单独办理。
3 -实践法。初始训练后的人员,即可在严控下相对独立办案。指定指导人员对其办案中的事务安排、案文等实行检查与修正,保证新手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能正常运行。结案后对全案进行业务评点,列入需要注意与提高之点。并选择形成培训案例。
*这三种方法由于是建立在业务分类基础上,因此对缓解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压力、提高培训效果,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十分有效。
4 -演示法。由事务精通的专业人士为教员对实例作典型处理,模拟出具体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提出各种问题,让受培训的人员担任“经办人”的角色,对这些问题进行实体与程序处理,再由其他学员共同评价,教员作综合结论。这种方法以学员为中心,都可在此检测出实际水平。根据差距提升。
5 -研讨法。由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把大量素材和感想,进行理论加工,撰写专题论文,宣读研讨。这种方法能帮助被培训的法律援助人员从局部或具体的事例中得到较系统的认识,对实际工作起指导作用。提高理论思维、逻辑思维能力。
十三、中国社会人口多,又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中国文化中强调“和”,解决纠纷的各类机制中都重视调解。这既有中国治理的传统思维方法,也能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减少国家司法成本,对传承中国文化,维护社会和谐有作用。在培训中注意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不搞“法律援助 = 起诉”,而是积极实行代理受援人与对方沟通,充分运用最适宜的解决纠纷机制。这对保证法律援助“多快好省”有理念启迪作用。
十四、注意训练法律援助人员从个案中洞察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积极从制度上、机制上对完善治理提出建议与对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小黄州移民要求解决模拟配地问题》信息专报经市决策层研究后,相关问题得以解决;
*《低收入群体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下降》一文被省委信息刊物采用,并被报送至国家相关信息刊物。
*农民工刘某工伤,通过法律援助终于得到赔偿。结案后,法律援助人员将对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的体察、感悟加以总结,认为此类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1、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管理混乱,未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2、部份企业不购买“工伤保险”,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3、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4、现行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值得商讨。建议: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和维权意识;2、政府应协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等等。
十五、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是法律援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中,价值观、知识与能力提升、作风(如守时、精确、坚定、迅捷)是三大构成。
*个人认为:价值观靠引导与启迪,作风靠养成,知识与能力则重在培训与实践中。学用结合、实践第一、知行合一。
十六、中国社会正在变革,新法规、新政策、新体制、新需求不断出现。这些新的变化既需要每个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主动跟踪与感知,更特别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培训、掌握。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权益、保障民生的制度。关键在执行,执行靠人员,而优秀人员的知识与能力很多来自卓有成效的教育与培训。
培训是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进行的工作。培训一定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当然组织培训代替不了个人自修,但培训能激活个人的学习兴趣与学习需求。一个人如果有了学习习惯,一个群体如果形成学习风气,加上持续的实践,就一定能够高品质、多成果,贡献社会、安身立命。
(2008-01-11)